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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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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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13民初1040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楊XX,男,漢族,住無錫市新吳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16號704-707室。
負責人:范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閻XX,江蘇潤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閻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保險金30086元。事實和理由:楊XX為屬其所有的蘇B×××××號小型普通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責險,保險金額為15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2019年4月25日,楊XX駕駛保險車輛與唐燕萍駕駛的蘇B×××××號車輛發(fā)生碰撞,致車某、駕駛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唐燕萍投保的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某保險公司)向唐燕萍賠償損失后訴至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梁溪法院),向楊XX追償。梁溪法院作出(2019)蘇0213民初7672號民事調(diào)解書(以下簡稱7672號調(diào)解書),載明楊XX向人壽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30086元。楊XX向人壽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后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雙方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無異議,同意賠償交強險的2000元。楊XX為保險車輛投保時,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車,楊XX自2017年起使用該車從事滴滴快車營運服務,改變車輛使用用途,使車輛風險顯著增加,且未通知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對三責險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楊XX為屬其所有的蘇B×××××號小型普通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責險(保險金額為15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使用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車。交強險保險條款載明,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三)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三責險保險條款載明,第二十二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耸褂帽槐kU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第二十五條(加深加粗):下列原因?qū)е碌娜松韨?、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zhuǎn)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zhì)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zhuǎn)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zhì)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以下簡稱梁溪交警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2019年4月25日,楊XX駕駛蘇B×××××號車輛,在無錫市梁溪區(qū)縣唐燕萍駕駛的蘇B×××××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楊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楊XX負全部責任,唐燕萍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人壽某保險公司為唐燕萍在其公司投保的蘇B×××××號車輛進行定損,確認該車損失為30700元。唐燕萍向其投保的人壽某保險公司理賠。人壽某保險公司賠償后訴至本院,要求楊XX賠償損失。經(jīng)調(diào)解,人壽某保險公司與楊XX達成協(xié)議,楊XX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人壽某保險公司賠償30086元。楊XX向人壽某保險公司支付30086元后,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
另查明,楊XX于2017年10月16日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平臺上使用投保車輛注冊滴滴快車賬號,從事滴滴快車服務,其未將該情形告知某保險公司。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調(diào)證材料、7672號調(diào)解書、機動車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費發(fā)票、拒賠通知書、轉(zhuǎn)賬憑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已向楊XX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提供投保單1份。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等內(nèi)容。投保人簽章處有“楊XX”簽名字樣。經(jīng)質(zhì)證,楊XX認為投保單并非其本人所簽,申請對投保單上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委托無錫江南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無錫江南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投保單上的簽名非楊XX本人所簽。經(jīng)質(zhì)證,楊XX、某保險公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投保單上“楊XX”字樣簽名并非楊XX本人所簽,故某保險公司與楊XX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除免責條款不生效外,其余條款均合法有效。對交強險部分,某保險公司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楊XX投保時車輛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車,但楊XX將保險車輛用于滴滴快車經(jīng)營,擅自改變車輛使用用途,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其未將該情況如實告知某保險公司,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對三責險部分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楊XX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楊XX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
二、駁回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2元減半收取276元,由楊XX負擔2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8元。該款已由楊XX預交,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楊XX。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明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戚玲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