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曹X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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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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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民初370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 2019-11-05
原告:高XX,女,漢族,退休職工,住甘肅省張掖市。
原告:曹X,男,漢族,系某保險公司員工,住甘肅省張掖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系甘肅金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翟XX,女,漢族,無業(yè),住甘肅省張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系甘肅德言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
負責人:魏XX,系該支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系甘肅祁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系甘肅祁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XX、曹X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一次審理,原告高XX、曹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因原告漏列訴訟主體,本案延期審理。翟XX于2019年6月5日申請參加本案訴訟,本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2019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二次審理,原告高XX、曹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翟XX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申請調取證據,本案延期審理。2019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三次審理,原告高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翟XX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XX、曹X、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0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7日,原告曹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父親曹宏武投保了個人意外傷害等保險,并足額繳納了保險費用。2018年12月29日,曹宏武在家中意外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進行理賠,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賠付,原告遂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對原告曹X在被告處為其父親投保個人意外傷害等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用及2018年12月29日曹宏武在家中死亡無異議。但曹宏武系飲酒及自身疾病才導致死亡,曹宏武身故時并未發(fā)生突發(fā)外來的事件,不符合意外傷害保險理賠事由。原告曹X代表曹宏武投保,被告已按照投保操作流程向原告告知了保險責任及保險免賠等合同義務。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高XX系曹宏武之妻、原告曹X系曹宏武之子、原告翟XX系曹宏武之母。2018年10月17日,原告曹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曹宏武投保了“住院?!?-中老年關愛版醫(yī)療保險1份,并足額繳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間為1年,自2018年10月17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6日24時止,其中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為100000元。2018年12月29日,曹宏武在家中意外死亡。曹宏武家屬向甘州區(qū)公安局報案并通知了被告。經甘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案件偵察大隊技術人員現場勘驗及尸表檢驗,初步認定曹宏武系正常死亡,甘州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于2019年1月2日出具了死亡證明。后原告向被告公司申請理賠,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拒絕賠付的理賠決定通知書,遂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住院?!?-中老年關愛版醫(yī)療保險保險單、甘州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死亡證明、理賠決定通知書,被告提交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4版)、手機投保操作流程截圖、錄音光盤,本院依職權調取的照片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投保人曹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保險人曹宏武的死亡原因,被保險人曹宏武是否保險期間內意外死亡。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的規(guī)定,被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對保險事故負有調查核實的義務,如認為不予賠付,應就存在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證明。本案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按照雙方約定及時向保險人報案,已經依法完成了出險后自己應盡的義務。被告認為被保險人曹宏武系飲酒及自身疾病死亡,不屬意外事故,其在接到報案后,就依法負有對被保險人曹宏武之死作勘查、核定、定性或者向鑒定機構申請對被保險人曹宏武之死作死因鑒定以查明曹宏武的死亡是否屬免責范圍的義務,但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事發(fā)當天接到報案后,未到事發(fā)地進行詢問調查,僅在電話中進行了了解,既未要求尸檢,也未通知曹宏武家屬保全尸體以備尸檢,現曹宏武尸體已下葬,以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屬被告怠于履行自己的義務?,F被告主張被保險人曹宏武之死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其未能提供曹宏武不屬于意外死亡的有力證據,亦不能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反駁,依法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推定被保險人曹宏武之死屬于原告曹X所投險種之“意外傷害身故”的情形,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投保的保險險種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確無法確定的?!北景钢?,本案所涉保險單中未指定明確的受益人,現被保險人曹宏武意外身故,其母親翟XX、配偶高XX及子女曹X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主張相應保險金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高XX、曹X、翟XX要求被告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高XX、曹X、翟XX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告已交納,被告負擔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退還原告案件受理費1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文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婧
書記員 符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