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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向保險公司討薪4220萬?法院判決下來了

  • 2023年07月21日
  •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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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兩份裁定書受到金融圈的廣泛關注,判定書顯示了這樣一件事,三峽人壽原董事長黎已銘向公司“討薪”4220.58萬元!具體判決書內容如下:


2011年1月6日,黎已銘接受三峽人壽公司的發(fā)起人委托成立籌辦組,并被任命為籌辦組組長,主持籌辦工作。

2015年12月10日,發(fā)起人會議通過了黎已銘的工資標準和發(fā)放原則。

2016年1月8日,黎已銘與籌辦組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三峽人壽公司注冊登記后應一次性補發(fā)黎已銘自2011年1月6日至三峽人壽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日即2017年12月20日期間的工資。

2016年3月,經保監(jiān)會批準,黎已銘被擬任為三峽人壽公司的董事長,繼續(xù)負責籌辦工作。

2017年12月20日,三峽人壽公司經批準成立,黎已銘就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自籌辦組到正式成立直至有效運營期間,黎已銘一直為三峽人壽公司提供勞動,工作期間多次向三峽人壽公司主張勞動報酬,三峽人壽公司未足額支付。

2021年9月30日,三峽人壽公司在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前提下,違法解除與黎已銘的勞動合同,侵犯了黎已銘的權益。

黎已銘共有四項訴訟請求

一是判令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工作崗位;
二是判令支付籌辦期間未足額支付的工資3209萬元;
三是判令支付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間未支付的績效工資646.75萬元;
四是判令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間的工資364.83萬元。

其中,三項涉及“討薪”的訴求合計4220.58萬元。

法院認為
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應適用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規(guī)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合同履行地,該約定的履行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果沒有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則以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勞動合同的履行地。

本案中,黎已銘與三峽人壽在2011年至2021年期間共簽訂了5份勞動合同;其中,在2017年1月簽訂履行期限截止三峽人壽成立時的勞動合同中,雙方所約定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重慶市兩江新區(qū);在2020年12月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重慶市;其余3份勞動合同并未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

重慶市兩江新區(qū)包括重慶市渝北區(qū)、江北區(qū)、北碚區(qū)的部分區(qū)域,該約定地點并非具體特定且具有唯一性的行政區(qū)域,故2017年1月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確;同理,2020年12月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勞動合同履行地亦不明確。

就本案實際勞動合同履行地,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黎已銘在擔任三峽人壽籌辦組負責人期間是否有固定工作場所,雙方當事人均未舉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黎已銘在重慶市萬州區(qū)、渝北區(qū)均有辦公場所并履行一定工作職責,但雙方當事人亦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黎已銘任職期間的主要辦公場所在何處,故黎已銘在任職三峽人壽籌辦組負責人及三峽人壽董事長期間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的地點不明確。

綜上所述,本案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

其次,本案中,黎已銘曾任三峽人壽董事長,并全程參與了三峽人壽的籌辦工作,應當知曉三峽人壽的主要辦事機構位于重慶市渝北區(qū)且和登記地不一致,故黎已銘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善意相對人。

因此在本案中,對于黎已銘而言,三峽人壽的住所地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重慶市渝北區(qū)。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一審法院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黎已銘提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三峽人壽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黎已銘的職務變動屬于公司根據監(jiān)管規(guī)定進行董事會正常換屆產生的正常變動。換屆后,因黎已銘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公司和其訂立勞動合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與黎已銘進行了協(xié)商,按照法定程序跟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為黎已銘提供補償。

目前法院并未對雙方的勞動人事爭議作出判決,僅是對管轄權屬轉移進行了裁決,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程序,法院并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案件具體開庭時間尚未確定,最終結果以司法判決為準。

文章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新經緯、圈中人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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