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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王XX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9月02日
  • 17:46
  • 來源:
  • 作者:

案號:(2015)武海法商字第01095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號。


被告:王XX。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訴被告王XX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系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屬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涉案貨物運輸始發(fā)地江蘇省靖江市在本院管轄區(qū)域內(nèi),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昊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馮興遠、鄧毅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湖南雙胞胎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胞胎公司”)購買的2487.5噸玉米由被告王XX所屬“南??∶鳌陛喿越K靖江運往湖南岳陽汨羅推山嘴碼頭,并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2014年7月18日,“南??∶鳌陛喸谛敦涍^程中貨艙遭受雨淋,導致73.45噸貨物水濕,造成損失人民幣112195.9元(以下均為人民幣)。貨損發(fā)生后,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jù)與雙胞胎公司的保險合同,向雙胞胎公司賠償了貨物損失112195.9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告某保險公司現(xiàn)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王XX賠償損失112195.9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4年12月30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水路貨物運單》、《靖江新華港務有限公司貨物交接單》原件。證明被告王XX所屬“南??∶鳌陛喅羞\了涉案貨物2487.5噸。


證據(jù)二:《貨運記錄》復印件。證明“南海俊明”輪在卸載涉案貨物過程中,因貨艙淋雨致73.45噸貨物水濕。


證據(jù)三:船舶登記信息復印件。證明被告王XX為“南海俊明”輪船舶所有人。


證據(jù)四:《采購合同》傳真件原件。證明涉案貨物的完好價值為2380元/噸。


證據(jù)五:《讓售詢價單》復印件。證明受損貨物殘值處理時的詢價結(jié)果。


證據(jù)六:《讓售合同》原件。證明受損貨物殘值。


證據(jù)七:網(wǎng)上銀行轉(zhuǎn)賬憑證打印件,屬網(wǎng)上銀行打印件。證明受損貨物殘值。


證據(jù)八:水濕受損貨物出廠磅單原件五份。證明受損貨物數(shù)量為73.45噸。


證據(jù)九:《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原件。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是涉案貨物的保險人。


證據(jù)十:銀行流水單原件。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向雙胞胎公司支付理賠款112195.9元,取得代位求償權。


證據(jù)十一:《權益轉(zhuǎn)讓書》原件。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本院查明

本院認證認為:證據(jù)一、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均系原件,且與本案事實相關,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二系復印件,但能與證據(jù)六、八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三系復印件,但不能顯示來源,也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五系復印件,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七系自網(wǎng)上銀行打印,且能與證據(jù)六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zhì)證的權利。


根據(jù)原告某保險公司舉證及本院認證,并結(jié)合法庭調(diào)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2014年6月9日,原告某保險公司應雙胞胎公司的投保申請,向雙胞胎公司簽發(fā)了PYXXX1421021800E00774號《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載明:貨物名稱玉米,啟運地靖江新華,目的地雙胞胎公司,運輸工具“南海俊明”,啟運日期2014年6月9日,保險金額5920250元。


2014年6月14日,被告王XX所屬“南??∶鳌陛喸诰附氯A港務有限公司裝載了托運人為中谷江陰工貿(mào)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谷公司”)、收貨人為原告某保險公司的517.04噸散裝玉米,運往湖南岳陽。2014年6月15日,“南??∶鳌陛営忠浦两幯b貨,被告王XX以承運人身份簽發(fā)了《水路貨物運單》,載明:裝載玉米1970.46噸,托運人、收貨人均為中谷公司,起運港江陰,達到港汨羅。該航次“南海俊明”輪共計裝貨2487.5噸,貨物到港后實際交付給雙胞胎公司。


此后,雙胞胎公司與中谷公司就前述貨物的買賣簽訂《采購合同》,約定雙胞胎公司向中谷公司購買東北玉米2400噸,單價2380元/噸。


“南??∶鳌陛唽⑸姘肛浳镞\至岳陽汨羅推山嘴碼頭卸貨,2014年7月18日1500時,該輪在卸貨過程中淋雨,導致貨艙進水、貨物水濕。后經(jīng)過磅計量,發(fā)現(xiàn)水濕貨物中品相好的為16.38噸、品相差的為57.07噸,雙胞胎公司將水濕貨物分別詢價出售。謝宏以品相好的1400元/噸、品相差的720元/噸的最高出價購買該批貨物,與雙胞胎公司簽訂了《讓售合同》,并向雙胞胎公司支付了水濕貨物購買款64022.4元。


此后,雙胞胎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雙胞胎公司賠償112195.9元,包括受損貨物的價值損失110788.6元,以及施救費、短運費、起吊費共計1407.3元。2015年1月7日,雙胞胎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zhuǎn)讓書》,稱其收到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112195.9元,并將前述賠款項下的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zhuǎn)讓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根據(jù)運輸保險合同賠付被保險人因運輸造成的貨物損失后,代位被保險人提起的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原告某保險公司接受雙胞胎公司為涉案貨物投保,出具《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保險合同進行理賠,雙胞胎公司亦在收到保險理賠款后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zhuǎn)讓書》,上述事實可以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被告王XX追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提起涉案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合法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關于“受理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僅就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的規(guī)定,本案僅就雙胞胎公司與被告王XX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


本案中,被告王XX承運涉案貨物,并在目的港向雙胞胎公司交貨,與雙胞胎公司之間構成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被告王XX系涉案貨物運輸?shù)某羞\人,負有將涉案貨物安全交付給雙胞胎公司的義務,但涉案貨物在卸貨期間因“南??∶鳌陛嗀浥撨M水導致貨物水濕,未能向雙胞胎公司交付完好的貨物,違反合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XX未向本院舉證證明涉案貨物損失的發(fā)生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應對涉案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貨物的完好價值為174841元(2380元/噸×73.45噸),受損后的殘值為64022.4元,故貨物損失為110788.6元。前述貨物損失系因被告王XX造成,應由被告王XX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雙胞胎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其主張前述款項的利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保險公司還主張因處理受損貨物而支付的施救費、短運費、起吊費共計1407.3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某保險公司的主張部分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10788.6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4年12月30日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人民幣2600元,由被告王XX負擔人民幣2565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繳款人采用銀行轉(zhuǎn)賬、銀行匯兌等方式繳款的,應在銀行憑據(jù)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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