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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泰興市海興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6月28日
  •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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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案號:(2018)鄂72民初487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號新聞大廈**樓。


被告:泰興市海興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興市*幢***室。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與被告泰興市海興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興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良志獨任審理。2018年3月30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鄺XX到庭參加訴訟,海興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08282.4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11月29日起算,按央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暫計至2018年5月29日,利息為2572元,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支付完畢之日止);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海興公司接受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安排“海興966”船運輸一批豆粕從南通一德碼頭運往南昌,期間貨物遭受雨淋,導致?lián)p失金額為113828.4元。對此,包括被告在內(nèi)的各方均予以蓋章確認。被告海興公司應對上述貨物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依法賠付了被保險人108282.4元,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


被告辯稱

被告海興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運輸及貨物損失確認書原件。證明1、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運輸本案貨物;2、貨主、托運人、承運人均確認貨物損失為113828.4元。


證據(jù)二、現(xiàn)場查勘記錄原件。證明本案貨物在“海興966”船上遭受雨淋,導致水濕。


證據(jù)三、船舶所有權(quán)登記證書復印件。證明被告是涉案船舶所有權(quán)人。


證據(jù)四、貨物買賣合同復印件。證明上海浦耀貿(mào)易有限公司是涉案貨主。


證據(jù)五、賠款指示函原件。證明1、上海浦耀貿(mào)易有限公司委托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輸本案貨物;2、上海浦耀貿(mào)易有限公司指示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直接將回機費用支付至回機加工方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


證據(jù)六、費用說明原件。證明本案回機費用構(gòu)成,且回機費用為180元/噸。


證據(jù)七、南通一德磅單原件。證明本案回機貨物重量為632.28噸。


證據(jù)八、各方蓋章確認的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回機費用銀行單原件;證據(jù)九、回機費用發(fā)票原件。該兩份證據(jù)證明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本案回機費用113828.4元。


證據(jù)十、公估報告原件。證明本案貨損原因是被告船舶不適貨及存在保管貨物措施不當。


證據(jù)十一、保險單及其補充協(xié)議原件。證明原告是保險人,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是被保險人。


證據(jù)十二、賠款收據(jù)及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原件;證據(jù)十三、賠款銀行底單原件。該兩份證明原告已經(jīng)賠付被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的上述證據(jù)表面真實性無瑕疵,內(nèi)容與待證事實有關(guān),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佐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7月10日,上海浦耀貿(mào)易有限公司作為買方與賣方南通一德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豆粕買賣合同》,并委托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辦理該批貨物的運輸,其后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海興公司將該批貨物從南通一德碼頭運至江西南昌,并由“海興966”船舶實際承運。


2017年8月7日,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對上海浦耀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并運輸?shù)拇伺浳锿侗#⒑炗喲a充協(xié)議,約定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同時作為涉案運輸貨物的被保險人。同日,“海興966”船舶在南通一德碼頭進行貨物裝載,共計裝載貨物632.38噸,后因天氣起風降雨停止裝載并遮蓋雨布。但仍有部分貨物遭受雨淋,水濕嚴重,加上持續(xù)高溫天氣,貨物極易變質(zhì)。為減少損失,上海浦耀貿(mào)易有限公司同意將已裝載的632.38噸貨物在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以180元/噸進行入庫回機處理,并指示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進行支付回機處理款,也將保險索賠權(quán)益受讓于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和10月11日,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向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共計支付113828.4元回機處理款,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并出具發(fā)票。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浦耀貿(mào)易有限公司、“海興966”船方對涉案運輸?shù)呢浳飺p失重量632.38噸和造成的損失金額113828.4元進行了確認并蓋章。


2017年11月29日,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該單保險的保險人向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此次“海興966”運輸貨物損失的保險賠償款108282.40元。2017年12月1日,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收到賠償款后,與原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賠款收據(jù)及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將向責任方追償?shù)臋?quán)益轉(zhuǎn)讓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另查明,“海興966”船舶系干貨船,登記船舶所有人為海興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保險代位追償引起的糾紛。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提交《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電子保險憑證》和《補充協(xié)議》,其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向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此次“海興966”運輸貨物損失的保險賠償款108282.40元,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賠款收據(jù)及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將向責任方追償?shù)臋?quán)益轉(zhuǎn)讓給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北kU人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的實質(zhì)性要件是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提交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憑證,并與被保險人簽署了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故某保險公司向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賠償以后,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海興公司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2017年8月7日“海興966”船運輸豆粕受損案進行查勘,并出具了貨損的原因、性質(zhì)、范圍和程度的報告。該報告客觀真實的反映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并進行詳細闡述與分析,該份報告認定涉案貨物受損的原因是承運船舶的船上設(shè)備不能滿足安全運輸和保管貨物的要求以及船東方存在保管貨物的措施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北桓婧Ed公司作為承運人,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時,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承擔賠償責任。


涉案貨物損失重量632.38噸,損失金額113828.4元,因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免賠RMB5,000或損失金額的3%,以高者為準”,故此次保險賠償?shù)慕痤~為113282.4元-5000元=108282.4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9日向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進行了支付。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要求海興公司支付賠償款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被告泰興市海興船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08282.4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7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258.5元,由被告泰興市海興船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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