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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廈門錦園物流有限公司、廣西欽州市鑫茂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2月22日
  •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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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樓9層0203A單元、3#樓11層04單元。


負責人:甲,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XX,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 律師。


被告:廈門錦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


法定代表人:林X甲,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廣西欽州市鑫茂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503號。


法定代表人:林X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廈門錦園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錦園物流)、廣西欽州市鑫茂海運有限公司(下稱鑫茂海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22日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向XX,被告錦園物流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鑫茂海運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錦園物流賠償原告已賠付的貨物損失等費用共計490662.13元及利息;2、鑫茂海運對錦園物流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費及其它法律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福化工貿(mào)(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べQ(mào))與被告錦園物流簽訂《運輸合同》。?;べQ(mào)向原告投?!皣鴥?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2018年1月錦園物流委托鑫茂海運的“鑫華盛”輪運輸?;べQ(mào)出售的PTA貨物。貨物運抵目的港卸貨時發(fā)現(xiàn)船艙底部有積水,后經(jīng)統(tǒng)計共計460袋552噸PTA貨物遭受水濕損失,目的港客戶拒收上述貨物。原告作為貨物保險人向?;べQ(mào)賠償472525.33元,并支付公估費用18136.8元,共計支付490662.13元,取得向責任方追償?shù)臋嘁孓D(zhuǎn)讓書。原告認為,依據(jù)?;べQ(mào)與錦園物流簽訂的《運輸合同》約定,錦園物流應承擔本次貨損的賠償責任,鑫茂海運作為本次貨運的實際承運人,應對本次貨損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錦園物流辯稱:1、原告據(jù)以要求錦園物流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依據(jù)的公估報告存在嚴重瑕疵,法院應當不予采信更不能據(jù)此判令錦園物流承擔賠償責任。2、貨損的原因不屬于原告承保的責任范圍,原告的賠付不能成立,無權行使追償權。3、原告訴請金額與項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估費用是原告為辦理理賠事宜自行支出的款項,不在原告的追償范圍內(nèi);原告賠付的金額僅有472525.33元,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沒有發(fā)生,不在原告的追償范圍內(nèi)。倉儲費、短駁費、裝卸費、彩條布費用不屬于?;べQ(mào)的損失,不能列入原告向?;べQ(mào)的賠償范圍。原告要求錦園物流承擔訴訟保全費、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費用沒有依據(jù)。4、法院應準確認定合同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責任,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5、?;べQ(mào)對貨損進一步擴大負有責任,在貨物可能存在濕損的情況下,福化工貿(mào)未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放任損失擴大,原告主張的損失應當予以調(diào)低。6、鑫茂海運對涉案貨損產(chǎn)生負有全部過錯,錦園物流對貨損的產(chǎn)生、擴大不存在過錯,應由鑫茂海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鑫茂海運辯稱:1、鑫茂海運對本案貨損不承擔連帶責任,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不能突破?;べQ(mào)與錦園物流的運輸合同相對性,基于所謂的實際承運人概念就涉案貨損向鑫茂海運主張連帶賠償責任。2、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不具有客觀性,不能作為認定本案貨損的依據(jù)。本案貨損公估檢測抽檢數(shù)量不合理,公估報告前后表述矛盾:2018年2月8日第一次查勘檢驗時,結果顯示貨物未受到明顯的水濕影響。公估方認為“貨物僅包裝受損,內(nèi)部貨物可能未受影響”,隨即建議貨主將貨物更換包裝處理,2018年3月20日第二次查勘時卻得出466袋貨物底部已經(jīng)受潮的結論。3、原告訴請金額不合理。4、根據(jù)鑫茂海運與錦園物流之間所簽訂的航次租船合同,因本案錦園物流拖欠鑫茂海運運費等其他費用,建議在本案中判決錦園物流承擔賠償責任。錦園物流與鑫茂海運的合同糾紛由錦園物流另行主張。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查明:


2017年12月,涉案貨物被保險人?;べQ(mào)作為賣方與案外人華潤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下稱華潤公司)作為買方簽訂《產(chǎn)品購銷協(xié)議》,約定由賣方每月向買方供應20000噸PTA貨物,貨物價格以賣方公布的暫定價出貨,月底供需雙方以CCF網(wǎng)、CCFEI網(wǎng)內(nèi)盤日均價扣除銷售折讓價為最終結算價。合同附件1《合約銷售折讓(2018)》約定,月供貨量≥20000噸時,銷售折讓共計35元/噸。?;べQ(mào)出具1月PTA貨物2018件1月結算價根據(jù)CCF網(wǎng)、CCFEI網(wǎng)兩網(wǎng)內(nèi)盤日均價計算為5749.55元/噸。


為履行前述買賣合同,福化工貿(mào)(作為甲方)與被告錦園物流(作為乙方)簽訂《運輸合同》,約定由錦園物流負責從?;べQ(mào)指定出貨地點提貨并運輸至指定收貨人。該合同“雙方責任”條款第2條第5項約定:“從貨物開始裝上運輸工具到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配送簽收單’時為止,貨物在此期間發(fā)生任何貨損,除屬完全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外,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該合同“違約責任”處約定:“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乙方未能在規(guī)定計劃內(nèi)將PTA貨物如數(shù)完好地交至收貨人而導致甲方及客戶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的破包、損壞、污染、短少、丟失、雨淋、浸濕、交貨延遲或運力不足等一切形式的貨損的,乙方應賠償一切損失········”


2018年1月23日,?;べQ(mào)向原告投保“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


2018年1月錦園物流作為托運人與鑫茂海運作為承運人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約定由鑫茂海運所屬“鑫華盛”輪運輸PTA貨物,合同經(jīng)托運人與承運人簽章后即行生效,有關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適用《國內(nèi)水陸貨物運輸規(guī)則》。貨物件數(shù)以交接清單為準。貨物交接清單記載托運人為錦園物流,收貨人華潤公司。2月1日貨物運抵江蘇目的港后,到達港港口經(jīng)營人在該交接清單上備注“總計實收3654包,其中嚴重受潮、發(fā)黃料共466包,466包中含破包11包,其中少料890公斤?!比A潤公司未接收受潮貨物。錦園物流遂安排貨物存儲于倉庫,產(chǎn)生倉儲費用11232元,裝卸費3588元,短駁費1684.8元,彩條布費1350元合計17854.8元,錦園物流支付該筆費用后,于應支付給?;べQ(mào)中的費用予以扣除,原告向?;べQ(mào)賠付了該筆款項。


2018年2月8日上海頤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代表吳海軍,鑫茂船務代表人、錦園物流代表人蔣惠東、上海東方天祥檢驗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檢驗公司)代表人共同對涉案水濕貨物進行聯(lián)合取樣及化驗,并制作了現(xiàn)場查勘記錄表。該次檢驗隨機抽取了10袋貨物進行取樣,其中8袋貨物取上層及底層混合樣,另2袋貨物各自取上、中、下單層樣,每個樣品取2份,用于化驗的上層、底層混合樣,上層樣封簽號3979257,下層樣封簽號4175630。樣本化驗結果顯示樣品的含水量及氯離子含量都在正常范圍內(nèi),貨物未受到明顯的水濕影響。原告為此支付檢驗費及化驗費18136.8元。


2018年3月20日,公估檢驗師吳海軍與錦園物流的蔣惠東共同對受潮貨物進行拆包檢驗,隨機抽取了4包貨物,均發(fā)現(xiàn)貨物底部出現(xiàn)明顯結塊的現(xiàn)象。后經(jīng)重新清點比對,實際受損貨物為460袋。


2018年4月12日,錦園物流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2月1日船名鑫華盛承載貴司貨物PTA抵達江蘇永心港卸貨,在卸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船艙底部有積水,現(xiàn)因下游客戶拒收,該批貨物受影響數(shù)量460件,產(chǎn)品規(guī)格每件1.2噸,總計552噸。經(jīng)上海頤盛公估公司評估該批貨物底價不低于4700元每噸(含稅)。我司現(xiàn)委托某保險公司依法采用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競拍該批貨物。”


2018年4月13日,錦園物流向?;べQ(mào)出具函件稱:“2月1日船名鑫華盛承載貴司貨物PTA抵達江蘇永心港卸貨,在卸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船艙底部有積水,現(xiàn)因下游客戶拒收,該批貨物受影響數(shù)量460件,產(chǎn)品規(guī)格每件1.2噸,總計552噸?,F(xiàn)已同意某保險公司依法采用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競拍該批貨物,競拍后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及拍賣貨款后不足賠償貴司的部分將由我司承擔(貨物按照含稅價格5714.55元/噸計算)?!?


4月17日,原告委托上海保拍拍賣有限公司拍賣了涉案貨物,貨物競價成交總價為2624760元,與按照原貨物買賣合同價格5714.55元/噸計算的總額價格差為529671.6元。


201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就涉案事故向?;べQ(mào)理賠,項目為:552噸PTA貨物損失529671.6元,倉儲費用11232元,裝卸費3588元,短駁費1684.8元,彩條布費1350元,合計547526.4元;保險免賠額75001.07元;合計賠付款項為:547526.4-75001.07=472525.33元。5月8日,原告向福化工貿(mào)支付保險理賠款472525.33元,并取得福化工貿(mào)出具的權益轉(zhuǎn)讓書。


本院查明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產(chǎn)品購銷合同》、《運輸合同》、《貨物交接清單》、《現(xiàn)場查勘記錄表》、錦園物流出具的《函》及《授權委托書》、《水路貨運保險賠案綜合報告書》、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權益轉(zhuǎn)讓書、競價成交確認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1、關于涉案PTA貨物的銷售價格,原告提供了被保險人?;べQ(mào)與案外人華潤公司簽訂的《產(chǎn)品購銷協(xié)議》及附件、?;べQ(mào)出具的2018年1月PTA結算價等三份證據(jù),兩被告對《產(chǎn)品購銷協(xié)議》及其附件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結算價清單上僅有賣方福化工貿(mào)單方的蓋章,對涉案PTA貨物的結算價為每噸5714.55元有異議。本院認為根據(jù)各方均無異議的《產(chǎn)品購銷協(xié)議》約定,貨物價格以賣方公布的暫定價出貨,月底供需雙方以CCF網(wǎng)、CCFEI網(wǎng)內(nèi)盤日均價扣除銷售折讓價為最終結算價,?;べQ(mào)出具的2018年1月PTA結算價清單系根據(jù)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得出,兩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反駁,且錦園物流在2018年出具給?;べQ(mào)的函件中也確認愿意按照每噸貨物含稅價格5714.55元賠償?;べQ(mào),本院對原告該組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認定,涉案PTA貨物結算單價為5714.55元/噸。


本院認為

2、關于2月8日化驗結果的認定問題,東方檢驗公司對各方于2月8日取樣的化驗結果是“樣品的含水量及氯離子含量都在正常范圍內(nèi),貨物未受到明顯的水濕影響”。錦園物流對樣品化驗結果有異議,認為化驗的標本數(shù)多于實際采集數(shù),鑫茂海運對化驗結果無異議。本院認為東方檢驗公司出具的化驗報告系第三方專業(yè)化驗結果,檢測樣本封簽號也與各方代表于2月8日共同勘驗提取的樣品封簽號一致,本院對該化驗結果予以采信。


3、關于貨物是否出現(xiàn)貨損及貨損數(shù)額的認定。原告提供貨物交接清單、現(xiàn)場查勘記錄表及公估報告、拍賣競價成交確認書用以證明貨物損失數(shù)額。被告錦園物流質(zhì)證認為公估報告存在嚴重瑕疵,貨物沒有發(fā)生貨損。鑫茂海運對公估報告2月8日化驗結果無異議,對3月20日查勘認為貨物全部受損有異議。本院認為涉案貨物在出現(xiàn)結塊,貨物性狀出現(xiàn)一定程度的變化后,經(jīng)過公開競買,實際拍賣價格與貨物原買賣合同價格的出現(xiàn)了差額,兩者之間的價差529671.6元是貨物品質(zhì)差異的貨幣化體現(xiàn),可以認為是貨物損失金額。


本院認為,本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原告在其承保的貨物受損后,向被保險人福化工貿(mào)支付保險賠償之日起,依法取得在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jP于被告錦園物流提出涉案貨損原因不屬于原告承保范圍的抗辯,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受理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僅就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的規(guī)定,不予審查。至于被告鑫茂海運提出的其與錦園物流的航次租船合同關系亦不在本案審理范圍內(nèi),本院不予審查。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錦園物流是否應對涉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2、鑫茂海運是否承擔貨損賠償責任。


關于錦園物流是否就涉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錦園物流與?;べQ(mào)簽訂《運輸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有效。錦園物流作為承運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將涉案貨物及時、安全地運輸至目的地,但其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貨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關于“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錦園物流辯稱?;べQ(mào)在貨物可能存在濕損的情況下,未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放任損失擴大,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貨物在卸離船舶后,是在錦園物流的實際控制管理之下,錦園物流此項抗辯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關于賠償數(shù)額問題,原告訴請以涉案PTA貨物運抵目的港的原定交易價格與受損后實際拍賣成交價格差額529671.6元為貨物損失數(shù)額,本院予以確認。貨物倉儲費用11232元,裝卸費3588元,短駁費1684.8元,彩條布費1350元,合計17854.8元,系因處理貨損事故發(fā)生的費用,應由貨損責任人承擔,錦園物流在支付該款之后,在其應支付給?;べQ(mào)的款項中進行了抵扣,原告向?;べQ(mào)理賠了該筆費用后,依法取得向錦園物流的代位求償權,因此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前述款項合計547526.4元,扣除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免賠額75001.07元,被告錦園物流的賠償數(shù)額為547526.4-75001.07=472525.33元。保險公估費用18136.8元不是保險賠償款項,不屬于保險代位求償范圍,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自實際賠付保險理賠款之日2018年5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其訴訟請求說明中確認第三項訴求所涉及的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費用未實際產(chǎn)生,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鑫茂海運是否承擔貨損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鑫茂海運與錦園物流簽訂的《航次租船合同》約定有關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適用《國內(nèi)水陸貨物運輸規(guī)則》(下稱《貨規(guī)》),根據(jù)《貨規(guī)》規(guī)定,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在該項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原告并非《航次租船合同》的締約方,其依據(jù)合同條款起訴要求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并且,鑫茂海運是實際承擔水路貨物運輸義務的承運人,如果鑫茂海運在運輸貨物期間因過錯導致貨損,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本案貨物在鑫茂海運實際運輸期間受潮,但是受潮貨物在卸離船舶7天后的化驗結果顯示樣品的含水量及氯離子含量都在正常范圍內(nèi),貨物未受到明顯的水濕影響。因此,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未能證明貨物在鑫茂海運運輸期間發(fā)生損害,無法證明侵權損害結果的存在,其要求鑫茂海運承擔貨損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廈門錦園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賠償款472525.33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5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日之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廣西欽州市鑫茂海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660元,減半收取為4330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3520元,合計785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90元,被告廈門錦園物流有限公司負擔75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延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張珠圍 代書記員 林三虹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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