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乙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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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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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1206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7-11-03
原告:王XX,女,住北京市崇文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男,住北京市崇文區(q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32層。
負責人:趙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女,甲保險公司職員,住單位宿舍。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男,甲保險公司職員,住單位宿舍。
原告王XX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原告補交保費和利息,恢復保險合同。事實和理由:自1989年至2013年,原告均按期繳納保費直至2013年7月,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可以補交保費和利息,恢復保險合同。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依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于投保人未按時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自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應解除保險合同。原告于2013年8月至今未繳納保費,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兩年期間,我司應解除保險合同,退還原告該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1989年與被告訂立保險合同,約定原告年滿55周歲即可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保險費必須按期交付,逾期不交,保險責任暫時終止。被保險人按規(guī)定加交逾期利息和保險費后,可恢復保險責任。原告自1989年8月開始繳納保費直至2013年7月,每年繳納保費120元。
另查明,截至2017年10月30日,原告欠繳保費510元,利息102.67元。
上述事實有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證、交保費記錄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相應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復效及未復效后果之相關規(guī)定并非禁止性規(guī)范,本案中當事人的約定更加符合合同法之本意,以相關法律的基本價值為旨歸,確保個案自身的合法性、正當性,亦考量可能的社會示范效應,原告可補交保費和利息,恢復本案的保險合同。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恢復本案的保險合同,原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被告甲保險公司保險費人民幣五百一十元,利息人民幣一百零二元六角七分。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 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