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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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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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晉0728民初147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遙縣人民法院 2018-03-28
原告平遙縣鵬達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達貨運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宏恩。
委托代理人尹秋晨。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平遙公司)。
負責人郭小平。
委托代理人王建綱。
原告鵬達貨運公司訴被告大地保險平遙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秋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鵬達貨運公司訴稱:2017年5月23日12時40分許,原告雇傭司機杜五全駕駛晉KXXXXX/晉KXXXX掛號重型車,沿國道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獻縣155公里+300米處,與同車道前方同向順行停車的郝衛(wèi)國駕駛的貨車碰撞,隨后駛來的王青亮駕駛的半掛車又與杜五全車輛碰撞,造成杜五全受傷、車輛等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26日,獻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獻公交認字[2017]第0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次碰撞事故杜五全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郝衛(wèi)國無責任,第二次碰撞事故王青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杜五全無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未對原告車輛給予核損賠償?,F(xiàn)要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19900元;二、賠償車輛損失費104990元和鑒定費6270元,共計110760元;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大地保險平遙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交警隊的責任認定、原告車輛的投保情況無異議。對原告的花費及車損的評估有異議。因為是二次事故,第一次事故原告方的司機承擔全部責任、第二次事故原告方的司機無責任,故我公司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2時40分許,原告雇傭司機杜五全駕駛原告所有的晉KXXXXX/晉KXXXX掛號重型車,沿國道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獻縣155公里+300米處,與同車道前方同向順行停車的郝衛(wèi)國駕駛的貨車碰撞,隨后駛來的王青亮駕駛的半掛車又與杜五全車輛碰撞,造成杜五全受傷、車輛等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26日,獻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獻公交認字[2017]第0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次碰撞事故杜五全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郝衛(wèi)國無責任,第二次碰撞事故王青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杜五全無責任。經山西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晉KXXXXX-晉KXXXX掛的車損價值為104490元。為本案事實。
本院就原告的損失花費確定如下:
車輛損失104490元(晉KXXXXX車損為103540.00元、晉KXXXX掛車損為950.00元),被告雖提出異議,但無反駁證據(jù),且評估時系雙方商通、上級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本院予以確認。
施救費19900元,被告提出異議,但無反駁證據(jù),且原告有合法的票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因鑒定車輛損失而支付的鑒定費6270元,是為了查明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該承擔。
以上原告的損失和花費為130660元。
原告所有的晉KXXXXX車輛在被告大地保險平遙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車損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晉KXXXX掛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獻公交認字[2017]第0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主掛車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復印件)、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從業(yè)證(復印件)、保單、山西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意見書(中正公估[2018])機鑒字第SFXXX0005-1號)、鑒定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主掛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車損險、商業(yè)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所有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原告的合理花費和損失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審理中,被告雖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無反駁證據(jù),且鑒定機構的選擇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原、被告雙方選擇的,故本院只能依據(jù)鑒定意見作為依據(jù)。被告所提,本案系“二次交通事故”,被告應承擔50%的責任,本案確系二次交通事故所致,但原告選擇被告賠償系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而行使自己的權利,選擇由被告理賠還是由其它人員賠償,由原告決定?,F(xiàn)原告只選擇被告公司作為賠償義務公司,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評估費用雖不屬保險的范圍,但是為了查明車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在判決生效五日內賠償原告平遙縣鵬達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款104490元。
二、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在判決生效五日內支付原告平遙縣鵬達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施救費19900元。
三、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在判決生效五日內支付原告平遙縣鵬達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鑒定費6270元。
案件受理費2913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奮
人民陪審員 霍青蓮
人民陪審員 楊桂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