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陳倉區(qū)賈村鎮(zhèn)中心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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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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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304民初74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法院 2018-03-06
原告:寶雞市陳倉區(qū)賈村鎮(zhèn)中心XX。住所地:寶雞市陳倉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XX,任校長。
委托代理人:趙XX,陜西西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寶雞市陳倉區(qū)。
負責人:李XX,任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賈X,該公司員工。
原告寶雞市陳倉區(qū)賈村鎮(zhèn)中心XX(以下簡稱賈村中心小學)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村中心小學的法定代表人楊XX、委托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賈村中心小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校方責任保險賠償款9287.46元、一審、二審訴訟費718.20元、執(zhí)行費50元,合計10055.66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校(園)方責任險合同及附加校(園)方無過錯責任險。2016年5月31日下午15時許,在原告教學樓過道,學生張某甲推到張某乙,張某乙坐在張某丙腿上,致張某丙受傷。該案經(jīng)一審、二審判決,原告賠償張某丙9287.46元,并承擔兩審訴訟費718.20元。張某丙申請執(zhí)行后,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各部門相互推諉,不予理賠,法院執(zhí)行后又產(chǎn)生執(zhí)行費50元。原告無奈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公司投保校方責任險及三名學生發(fā)生意外傷害事件屬實,她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根據(jù)合同約定,二審中原告自愿承擔15﹪的賠償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對于張某丙的醫(yī)療費8108.81元,她公司愿意承擔80﹪,即6487.05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不予認可;護理費每天認可66元,按照張某丙住院21天計算,合計1386元;交通費賠償100元;鑒定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她公司不承擔。綜上所述,她公司愿意共計賠償原告2706.91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校方責任險投保單、保險單、參加保險學生花名冊、張某丙學籍信息,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關(guān)聯(lián)性。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證實原被告之間簽訂了校方責任險,張某丙屬于原告在校學生,故本院經(jīng)審查對該證據(jù)的關(guān)聯(lián)性予以確認。2、被告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投保單不能證明原告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擴展險和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故她公司對這兩種保險的承保責任不予賠償。經(jīng)本院當庭詢問,原告陳述學校注冊人數(shù)148人,每名學生均交納了5元的校方責任險和3元的附加校方無責任保險費。該陳述與被告認可的投保單上的保費“1148元”相符,綜合全案事實,可以認定原告在被告處為其學生投保了校(園)方責任險和附加校(園)方無責任保險。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1日,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校(園)方責任險合同及附加校(園)方無過錯責任險,并按照在校注冊148名學生交納了相應保費1184元。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同為原告在校一年級學生。2016年5月31日下午15時許,在原告教學樓過道,張某甲玩耍過程中推倒張某乙,張某乙坐在張某丙腿上,致張某丙受傷。隨后原告聯(lián)系學生家長將張某丙送至寶雞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診斷為右股骨干病理性骨折,行內(nèi)固定手術(shù)。該案經(jīng)一審、二審判決,原告賠償張某丙9287.46元,并承擔兩案訴訟費718.20元。因原、被告無法達成一致理賠意見,張某丙申請執(zhí)行后,原告給付張某丙賠償款10005.66元,并交納執(zhí)行費5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賈村中心小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校(園)方責任險合同及附加校(園)方無過錯責任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背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交納保費義務,被告拒絕理賠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根據(jù)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chǔ):…(三)人民法院判決”。本案涉及的張某丙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兩級法院終審作出判決,故被告依照合同約定,應當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款項承擔理賠責任。被告辯稱只賠償原告2706.91元的意見,缺乏相應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辯稱根據(jù)合同約定,二審中原告自愿承擔的15﹪賠償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缎7截熑伪kU條款》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quán)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做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二審中在認識到自身存在一定管理責任的情況下,從有利于矛盾化解為出發(fā)點,自愿承擔張某丙15﹪賠償責任,與以上合同約定并不沖突;況且二審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承擔45﹪的賠償責任,遠遠超出了原告自愿承擔的范圍,故對被告的這一辯稱意見,本院亦不采信。法院做出并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應積極、主動履行,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諉,因拒不履行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應自行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執(zhí)行費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為了保護公民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寶雞市陳倉區(qū)賈村鎮(zhèn)中心XX保險理賠款10005.66元;
二、駁回原告寶雞市陳倉區(qū)賈村鎮(zhèn)中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奮強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申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