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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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民終3379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
負責人:羅X甲,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乙,湖南萬和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漢族,住湖南省瀏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女,漢族,住湖南省瀏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湖南省瀏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女,漢族,住湖南省瀏陽市。
以上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黃X、黃XX、周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86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7)湘0181民初8600號民事判決并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220870元;2.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黃承興通過網(wǎng)絡激活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上訴人通過網(wǎng)頁方式對“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的機動車”屬于責任免除條款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一審法院認定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被保險人黃承興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屬于保險合同上約定的四類職業(yè)類別,上訴人已經(jīng)對該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劉XX、黃X、黃XX、周XX辯稱:1、被保險人黃承興持逾期駕駛證駕駛未年檢機動車非導致其死亡的保險近因,上訴人所訴免責事由不適用本案情形。2、上訴人未舉證任何證據(jù)證實被保險人系通過網(wǎng)頁或通過電話激活涉案保險,更未舉證任何證據(jù)證實其對于涉案保險免責條款有向被保險人履行解釋說明義務,故涉案保險免責條款依法不生效。3、上訴人稱本案要按照四類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計算保險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上訴理由依法并不能成立。
劉XX、黃X、黃XX、周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20870元;2.該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日17時20分許,受害人黃承興駕駛二輪摩托車沿S211線由南往北行駛至瀏陽市鎮(zhèn)頭鎮(zhèn)北星社區(qū)權(quán)哥摩托車批發(fā)部門前路段與凌云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黃承興經(jīng)治療無效死亡的交通意外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受害人黃承興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凌云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黃承興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兩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零時至2017年9月12日24時,2016年9月18日零時至2017年9月17日24時,每份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為10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為10000元、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為5400元(30元/天),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nèi)。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在承保責任限額內(nèi)對劉XX、黃X、黃XX、周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承興作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2張,并分別于2016年9月13日和2016年9月18日激活,保險期間分別為自2016年9月13日0時至2017年9月12日24時和自2016年9月18日0時至2017年9月17日24時。《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說明書》中約定:1.保險方案:保險費為100元,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100000元,法定節(jié)日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150000元,意外傷害殘疾保險15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10000元,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5400元(30元/天);2.產(chǎn)品介紹:該產(chǎn)品適用人群為:我司2011版《職業(yè)分類表》中1-6類(含)16周歲至7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險期間為一年,保單生效時間可在激活時指定(最早生效時間為激活3日后生效)。購買份數(shù):本卡單同一被保險人同一保險期限內(nèi)最多投保2份,超出部分無效;3.特別提示:保險金額的確定:本公司將按照本保險卡約定的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出險時實際從事工作的職業(yè)類別設定系數(shù)的乘積作為被保險人實際保險金額來計算和給予各項保險金,最高不超過被保險人購卡時從事的職業(yè)類別對應比例計算的保險金額;2011版《職業(yè)類別表》中的1-2類(含)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為1;3類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為0.8;4類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為0.4;5類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為0.2;6類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為0(不承保、不賠付)。其中,被保險人如駕駛摩托車時發(fā)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均按四類職業(yè)保額承保?!堵殬I(yè)類別表》詳見網(wǎng)站激活頁面;4.激活流程包括電話激活和網(wǎng)上激活兩種方式;5.溫馨提示:被激活卡所適用條款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華聯(lián)合)(備-意外)[2013](主)14號及《附加意外傷害住院補貼醫(yī)療保險條款》(中華聯(lián)合)(備-健康)[2012](附)9號。請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標注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如有不明之處,請向公司業(yè)務人員或撥打95585詢問,如未詢問,視同已經(jīng)對條款內(nèi)容完全理解并無異議。本激活卡僅供客戶投保使用,非保險憑證,持卡人須在該卡的有效期內(nèi)憑卡背面所載卡號和密碼按激活卡激活流程進行投保,在獲得成功激活確認和保單號后,該卡所對應的保險責任才能生效,對保險責任生效前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華聯(lián)合)(備-意外)[2013](主)14號第六條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付醫(y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猝死;(五)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shù)比賽、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六)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陡郊右馔鈧ψ≡貉a貼醫(yī)療保險條款》[中華聯(lián)合(備-健康)[2012](附)9號]第四條約定主險合同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也適用于本附加險合同。
2017年8月2日17時20分許,黃承興持逾期未換證的“E”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湘A×××××普通二輪摩托車沿S211線由南往北行駛至瀏陽市鎮(zhèn)頭鎮(zhèn)北星社區(qū)權(quán)哥摩托車批發(fā)部門前路段時,恰遇案外人凌云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注冊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凌芳、黃雅櫟、凌宇鑫由道路東側(cè)路外駛?cè)隨211線并由東往西橫過道路。由于凌云駕車進出道路時未讓道路內(nèi)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而黃承興駕車臨危措施不當,致使兩車相撞,造成黃承興及案外人凌云、凌芳、黃雅櫟、凌宇鑫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凌云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載人超過核定載人數(shù),且進出道路時未讓道路內(nèi)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黃承興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且臨危處置措施不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黃承興被送往瀏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至2017年8月31日。出院后于2017年9月6日在家中死亡。經(jīng)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7年9月8日委托,湖南省龍人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湘龍司鑒中心[2017]病鑒字第4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死者黃承興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另查明,黃承興文化程度為小學,生前職業(yè)為農(nóng)民。黃承興針對其向某保險公司購買的兩張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未指定保險金受益人,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該案母親周XX、妻子劉XX、兒子黃XX、女兒黃X。黃承興住院期間共產(chǎn)生醫(yī)療費用156033.48元。訴訟中,黃XX陳述,其妻子戴浪經(jīng)某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介紹以黃承興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兩張,并交納了保險費用,同時留下了黃XX的手機號碼,故黃XX的手機上接收到了關于該案所涉兩張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激活的信息。至于是如何激活的不清楚,且投保時某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未向黃XX或其妻子戴浪或黃承興交付卡冊或保險合同等資料。某保險公司陳述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是不記名購買的,以誰的名義注冊誰就是投保人,即便不是被保險人本人操作,也是其授權(quán)他人操作的。對于黃XX關于系由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為黃承興購買該案激活卡的陳述不予認可。同時陳述購買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是一定附有卡冊的,因為卡冊上面有登錄密碼。因為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系網(wǎng)絡投保,只能通過某保險公司的官網(wǎng)或95585服務專線進行激活才能生效,故無需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或投?;貓?zhí)。
一審法院認為: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系由其他人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購買并以黃承興為被保險人激活了該案中的兩張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故應當認定為黃承興即為該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黃承興已按約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亦已確認兩張卡均已激活,故雙方之間形成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各自均應按約履行相應的義務。因黃承興已經(jīng)因該案交通事故死亡,且未指定保險金的受益人,故劉XX、黃X、黃XX、周XX作為其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有權(quán)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根據(jù)《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以及《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說明書》中關于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的特別提示內(nèi)容拒絕向黃承興的繼承人即該案黃XX、周XX、劉XX、黃X理賠或減輕其賠償責任。1.黃承興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黃承興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確屬于該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的第三項中的“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必須因此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付醫(yī)療費用。根據(jù)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案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主要原因系案外人凌云駕車進出道路時未讓道路內(nèi)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黃承興駕車臨危措施不當僅是次要原因,而黃承興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這一違法行為與該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不應當將黃承興的上述行為認定為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2.某保險公司就《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責任免除條款以及《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說明書》中關于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等特別提示是否向黃承興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因保險條款第六條所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以及《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說明書》中關于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等特別提示內(nèi)容均屬于減輕或免除某保險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向黃承興作出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雖然某保險公司陳述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屬于網(wǎng)絡投保,不記名購買,僅能通過其官網(wǎng)或95585服務專線進行激活,且必須以所附卡冊上載明的流水號碼和密碼進行激活,故無需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或投?;貓?zhí),但不能因此免除某保險公司在銷售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這一保險品種時應盡的交付、說明、提示和解釋的義務。對于在2016年9月投保時已經(jīng)年滿60周歲且僅有小學文化程度的黃承興而言,能否獨自完成網(wǎng)絡激活或電話激活是存疑的,故某保險公司在向其交付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時更應持謹慎態(tài)度,更應盡到足夠的提示和說明的義務?,F(xiàn)某保險公司未向該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向黃承興或其家屬交付了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及其卡冊,亦未提供電話錄音或手機信息證明已告知了黃承興相應的保險條款及特別提示內(nèi)容;既無證據(jù)顯示該案中的兩張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是如何銷售給黃承興或其家屬、何時通過何種方式激活,亦無證據(jù)顯示某保險公司已就保險條款和特別提示內(nèi)容向黃承興盡到了足夠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上述保險條款和特別提示內(nèi)容應當認定為無效。
3.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黃承興的繼承人即該案黃XX、周XX、劉XX、黃X理賠。因某保險公司《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責任免除條款以及《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說明書》中關于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等特別提示內(nèi)容無效,故某保險公司不能因此拒絕向黃承興的繼承人進行理賠或減輕其賠償責任?,F(xiàn)黃承興因交通事故死亡,屬于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約定的保險責任事故且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予以理賠。因黃承興共計購買了兩張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其繼承人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200000元(100000×2),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20000元(10000×2),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金870元(30元/天×29天),共計支付220870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劉XX、黃X、黃XX、周XX保險金220870元。
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13元,減半收取計230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該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一、黃承興持超過有效期駕駛證駕駛逾期未檢驗機動車是否屬于免責條款適用情形;二、某保險公司《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免責條款以及《中華吉祥如意無憂激活卡說明書》中關于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等特別提示是否盡到了充分提示說明義務。
本院認為:1、針對爭議焦點一,黃承興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根據(jù)某保險公司《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因上述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付醫(y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黃承興持過期駕駛證駕駛逾期未年檢機動車上路,屬不當駕駛行為。但黃承興的死亡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與其不當駕駛行為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并不是保險條款中的“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原因,故某保險公司此項免責條款不適用于此情形;2、針對爭議焦點二,某保險公司主張黃承興激活方式為網(wǎng)絡激活,被上訴人主張投保人是用電話方式激活,但雙方均無證據(jù)證明,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jù)排除被上訴人電話投保的可能。根據(jù)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因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就免責條款與職業(yè)類別系數(shù)的特別提示向黃承興盡到了充分提醒、說明義務,舉證不利的風險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46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XX宇
審判員 歐陽寧
審判員 周立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朱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