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購買了交強險,發(fā)生事故我為什么還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三明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償權糾紛案。案子結了但是被告心中的疑惑卻未解。 原來,被告李某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與案外人王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該事故經將樂縣公安局認定,王某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的兩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對王某進行了賠償。現(xiàn)保險公司要求李某返還其墊付的各項賠償合計18萬元。訴訟中,李某辯稱,是王某騎自行車撞過來自己摔傷的,負主要責任,且李某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應當再承擔賠償責任。 該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電動兩輪摩托車,與王某發(fā)生碰撞,致其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賠償了相應款項?,F(xiàn)保險公司以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致第三人王某受傷為由,向李某行使追償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于支持。故該院判決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18萬元以及相應利息。 宣判后,法官針對李某的疑惑進行了詳細的解答:一般情況下,車主購買了交強險,發(fā)生事故后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有幾種例外情況需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沒有取得駕駛資格;二是醉酒駕駛的;三是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是被保險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通訊員 陳琳) |
相關閱讀: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