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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為女兒購買的人身保險合同被判無效,原因是......

2021-03-02 18: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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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周陽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宋某與女兒均為肺癌患者,二人互為對方購買了多份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其中一份系宋某代替女兒在被保險人處簽名,女兒表示不認可該份保險。代簽名的人身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基于二人購買同一保險,認定“代簽名”的這份保險合同有效?接著看……

母親為女兒投保人身保險,女兒稱并未在保單上簽名

2016年10月9日,宋某經(jīng)保險銷售人員推薦,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被保險人為其女兒。保險合同成立日期為2016年10月14日,次日生效,身故受益人為宋某,基本保險金額141600元,保險費6萬元,保險期間終身,交費期間10年。宋某已支付兩年的保險費12萬元。

宋某女兒稱投保單中“被保險人”處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宋某要求返還保險費未果,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返還保費12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女兒也投保了同種保險,保險受益人為母親

原告宋某訴稱,保險銷售人員稱保險相當于理財,隨用隨取,后發(fā)現(xiàn)事實并非如此。保險公司虛假宣傳,違規(guī)操作,在其不知保險合同內(nèi)容的情況下讓其簽署合同,且未征得女兒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由其代女兒在被保險人處簽名,屬違法行為,保險合同應屬無效。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電話回訪中,宋某確認被保險人處系其女兒本人親筆簽字,宋某女兒在保險公司亦購買同一險種的保險,受益人為宋某,案涉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也為宋某,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宋某女兒對案涉保險合同是認可的,保險合同應為有效。

第三人宋某女兒述稱,其對案涉保險合同不知情,被保險人處的簽名不是其所簽,直至2018年10月才知道這份合同。

法院查明,2017年2月21日,宋某女兒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與宋某所投險種相同的保險,身故受益人為宋某。因保險公司明確不對簽名申請鑒定,法院視為“被保險人”處的簽名不是宋某女兒本人所書寫。

二人都投保同種險,是否就可認定案涉合同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宋某女兒與宋某所投險種完全相同,兩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均為宋某,故可以認定宋某女兒同意在案涉保險合同中宋某作為受益人,宋某主張訴爭保險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

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二審法院查明,宋某通過案涉保險合同項下的賬戶累計獲取利息21978.23元;保險公司基于案涉保險合同給付宋某三次生存年金,共計42480元。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宋某女兒在案涉保險合同訂立之后,曾在保險公司購買相同險種的保險,但是不能以此作出宋某女兒同意宋某在案涉保險合同中作為受益人的推定。鑒于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宋某女兒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或存在符合《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南京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確認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宋某退還55541.77元;駁回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話法官

南京中院金融庭 王瑞煊

小編:非被保險人親筆簽名,案涉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王法官:綜合案涉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簽訂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分析,案涉保險合同應為無效。首先,宋某為其成年女兒投保的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因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且投保時被保險人宋某女兒已成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案涉保險合同應當經(jīng)被保險人宋某女兒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合同無效。

其次,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可以行使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是受益人,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險人因他人為其投保而遭受傷害,因此防范道德風險責任重大?!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之立法意旨正是在于防范道德風險,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善良風俗。保險公司對于以死亡作為給付賠償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應當格外審慎,因為涉及到被保險人的生命權(quán),保險公司應當盡職、盡責保障被保險人的權(quán)益不受侵害。

小編:因案涉保險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王法官:鑒于案涉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從宋某處收取的12萬元保費應當予以返還。宋某作為投保人在未告知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代替被保險人簽名,導致保險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故宋某關于已支付保費的利息損失部分應由其自行承擔。宋某基于案涉保險合同取得的收益,應當返還給保險公司。據(jù)此費用相抵,保險公司應當返還宋某55541.77元(12萬元-21978.23元-4248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證據(jù)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感謝南京中院王瑞煊法官提供案例素材

原標題:《她為女兒購買的人身保險合同被判無效,原因是......》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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