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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免賠嗎?
基本案情
高某駕駛小客車沿津塘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津塘公路150.3公里處,遇傅某駕駛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沿津塘公路由東向西在其前方行駛,高某車輛前部右側與傅某車輛后部左側接觸,造成高某和其車內乘車人李某受傷,后李某經治療無效死亡。
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高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現李某之母等四人因本次事故產生相關損失,訴至法院。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雖傅某所駕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但傅某屬于無證駕駛,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傅某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照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內直接向原告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法官解讀
交強險是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而設立的公益性、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就對交強險的目的做出了闡釋: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的法律意義就在于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的損失補償和醫(yī)療治療,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如果讓受害者這一弱勢群體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這一不利的法律后果,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故在駕駛人存在違法駕駛等過錯的情形下,不能免除交強險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賠償范圍僅限于人身損害。另外保險人可在賠償后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至于商業(yè)三者險,則需看保險合同是否約定駕駛人無證駕駛造成人身傷亡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且是否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
法條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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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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