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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實年】未盡說明義務(wù)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未盡說明義務(wù)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在近期審理的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判決。這起案件再次強調(diào)了保險公司履行明確告知義務(wù)的重要性。

案情回顧:

原告叢某的父親,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生前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可以獲得相應(yīng)的保險理賠。原告叢某認為自己有權(quán)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但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駕駛的車輛不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車型,不在理賠范圍內(nèi),故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在保單等保險憑證中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險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yīng)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yīng)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yīng)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因此,保險公司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啟示:

通過這起案件,提醒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應(yīng)充分履行提示明確告知義務(wù),確保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特別是對免責條款等關(guān)鍵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否則,如果保險公司未能盡到這一義務(wù),將不能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也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障保險合同雙方的權(quán)益,維護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原標題:《【工作落實年】未盡說明義務(wù)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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