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槌音·析案 | 被保險人未向受害方賠償?shù)模kU公司可以以此理由拒賠嗎?
2021年10月,何某駕駛租賃的汽車行駛時不慎撞上隔離護欄,導致車上乘客張某受傷。張某遂起訴何某、汽車租賃公司,要求何某、汽車租賃公司連帶賠償張某損失20余萬元,該請求已獲生效判決書支持。但何某、汽車租賃公司未向張某支付賠償款,遂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20余萬元。
保險公司對承擔保險責任無異議,但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中,汽車租賃公司未向張某賠償,保險人不應(yīng)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經(jīng)核查,傷者張某表示自己確實還沒有收到賠償款,目前生活困難,正在著手準備對何某、汽車租賃公司申請執(zhí)行。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yīng)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yīng)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已確認汽車租賃公司應(yīng)向在事故中受傷的乘客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屬于案涉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理應(yīng)支付。故對被保險人汽車租賃公司主張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張某支付保險金,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判決生效后,經(jīng)法院回訪,保險公司自動向第三人張某給付了賠償款,保障了張某后續(xù)康復生活,張某亦撤回了執(zhí)行申請,起到了執(zhí)源治理的效果。
文章內(nèi)部分圖片來源網(wǎng)絡(luò)
供稿 | 民二庭
編輯 | 龔 蒙
排版 | 葉奕凡
原標題:《槌音·析案 | 被保險人未向受害方賠償?shù)?,保險公司可以以此理由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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