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釋法】投保8000元,第二天發(fā)生火災損失上百萬,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事情就是這么湊巧
剛買保險就遭遇損失
可理賠時
保險公司這兒卡了殼
說內部流程還沒走完不給賠
這該如何是好?
保險理賠問題引發(fā)糾紛
重慶市江津區(qū),某食品經營部想要為其堆放貨物的兩個房屋購買財產保險,便通過微信與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聯系,告知其投保房屋詳細情況,并按照業(yè)務員的指示在其發(fā)送的小程序中填寫了相關投保信息。
當天下午,經營部工作人員向該保險公司賬戶繳納了保險費8000元。
投保的第二天,該食品經營部房屋失火,導致投保的一個房屋被全部燒毀。然而此時,保險公司尚未完成這次投保的內部審簽流程,也就沒有來得及出具保險單。
事發(fā)后,食品經營部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尚未成立,拒絕理賠,并退還了前一天繳納的8000元保險費。
隨后,該食品經營部將保險公司訴至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非以保險單的簽發(fā)為依據,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保險單等僅為保險憑證。
原告通過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發(fā)送的小程序進行了投保信息錄入,即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通知原告繳納保險費,即表明已完成核保,具有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在經營部按要求足額繳納保險費后,雙方則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形成合意。
保險公司承保規(guī)范中雖載明保險單簽發(fā)后合同方能生效,但該規(guī)范僅為內部規(guī)定,不能以此約束其合同相對方,更不能對抗法律規(guī)定。
結合受損情況及保險單中載明的免賠情況,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經營部保險金120萬余元。
法官:保險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且符合承保條件,仍因保單未出認定保險合同不成立,將會使得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后,拖延和阻卻合同的成立,有違《保險法》的誠信原則。
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效果以及保險行業(yè)的長遠發(fā)展來看,交付保險費之后,出具保單之前,發(fā)生保險事故僅為小概率事件,總體占比較低。而預收保險費視為合同成立與簽發(fā)保險單視為合同成立,在大多數情況下實際效果是一致的,既能滿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更能體現保險合同的保險功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原標題:《【以案釋法】投保8000元,第二天發(fā)生火災損失上百萬,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fā)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