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wǎng)12月27日訊(記者 顧青青) 去年11月15日,藺先生駕駛?cè)嗠妱幽ν熊嚺c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不幸去世。在整理遺物時,藺先生妻子發(fā)現(xiàn)了一張丈夫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青島分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保額為20萬元。在全家陷入悲痛之余,這20萬給了全家人一絲安慰??蓻]想到之后藺先生妻兒拿著保單找到華夏人壽青島分公司要求理賠時,卻被告知無法理賠,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據(jù)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3日,死者藺先生在華夏人壽青島分公司投?!翱灯揭馔鈧ΡkU”,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止,身故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據(jù)此份保險單特別約定:該保單到期時自動進行續(xù)保。
2020年11月15日,藺先生駕駛?cè)嗠妱幽ν熊嚺c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不幸去世。死者藺先生妻兒在整理遺物時,發(fā)現(xiàn)丈夫生前曾購買過一份意外傷害險的保險,尚在理賠期限內(nèi),于是藺先生妻兒拿著保單要求華夏人壽青島分公司賠付,但是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稱死者藺先生為無證駕駛,符合雙方保險合同2.2條責任免除中的第一條。
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無奈之下藺先生妻兒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死者藺先生系自愿繳納保費,雙方形成合同關(guān)系,其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后,華夏人壽青島分公司應依合同的約定向死者親屬支付保險金20萬元。
而針對華夏人壽青島分公司主張死者在無駕駛證駕駛制動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無號牌三輪電動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依照保險合同規(guī)定不予賠付的訴求。法院認為,雖然保險條款約定了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法院表示,實踐中三輪電動摩托車并沒有像其他機動車一樣登記上牌、領(lǐng)取駕駛證、投保交強險;且保險條款中也未對三輪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三輪電動摩托車發(fā)生事故保險人免責作出明確約定,因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賠死者家屬保險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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